据了解,《关》书中“每天上班8小时,其实是本世纪人类生活史上的最大发明,也是最长一出集体悲喜剧”、“你可以不上学,你可以不上网,你可以不上当;你就是不能不上班”等语句成为标志性语句,在社会上广为流传。后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与唯众影视传播有限公司制作了中国职场首档脱口秀电视栏目——《上班这点事》,在北京电视台财经频道(BTV-5)进行播放。
朱德庸认为,该节目不仅在栏目名称上使用了《关》书的书名,而且在节目广告宣传和内容中多次频繁使用《关》书的标志性语句。上述3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该《关》作品中的语言,构成了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于是,朱德庸将3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3被告在北京电视台财经频道播放致歉声明,消除影响;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北京电视台认为,《上班》节目并非该台自行制作,而是通过相关版权代理商购得,取得了该节目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朱德庸认为《上班》节目的广告宣传短片(下称《上班》宣传短片)中有一段嘉宾的话涉及其作品,但该短片只是节目介绍,并非节目本身,所涉及的也只是嘉宾即兴的一句话,并不是事先特意制作的。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该台不应承担法律责任。上海唯众影视传播有限公司表示,《上班》节目的名称与《关》书名称字数不同,表达的意境也不同。“上班”是通用名词,并非朱德庸所独有。《上班》节目的内容与《关》书内容完全不存在相同之处。朱德庸的漫画属于美术作品,而《上班》节目属于电视节目。上海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则辩称,《上班》节目不构成侵权。“关于上班这件事”不是《关》书著作权的核心,漫画本身才是该作品的核心。《上班》节目嘉宾的一段话在宣传短片中使用属于合理使用。而对嘉宾所说的话不注明出处,是电视界的行业惯例。
日前,海淀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上海唯众影视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共同赔偿朱德庸经济损失5万余元并刊登启事消除影响。
一审判决后,被告决定提起上诉。
焦点一 是否侵犯著作权?
法院:未达到侵犯著作权的程度
“被告制作、播放并宣传《上班》节目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原告朱德庸的代理人、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副主任孙洁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被告制作的每期《上班》节目片头及结尾连续循环播放的广告宣传短片中完整使用了原告标志性语句“你可以不上学,你可以不上网,你可以不上当,你就是不能不上班”。被告为宣传该电视栏目,在msn中文网、第一财经网站精彩栏目等网络宣传中均频繁使用了上述标志性语句。
“我们没有侵犯朱德庸《关》书的著作权,这一点一审判决已经确认。”被告代理人之一徐强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海淀法院认为,虽然《上班》节目的标题、宣传海报和短片中出现了与朱德庸作品的书名和第一章引言相同或近似的内容,但朱德庸所主张被侵权内容仅为《关》书的作品题目和内容片段,在整部作品中所占的比例极小,未构成该作品主要或核心部分,并且《上班》节目之中未使用《关》书的内容。因此,海淀法院认定上述相同或近似内容的出现,尚未达到侵犯《关》书著作权的程度。对朱德庸有关侵犯著作权的主张以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漫画作品中的语言文字部分是否受著作权保护,要看漫画中的语言文字本身是否构成独立的作品,即是否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即对于这些语言文字来讲是否构成文字作品。”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来小鹏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可见,朱德庸在其漫画作品中的“你可以不上学,可以不上网,也可以不上当,但是你不能不上班”等语言文字内容可以作为文字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焦点二 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被告行为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孙洁表示,朱德庸创作的《关》一书,在出版后十分畅销,报纸、网站等媒体均对该书进行了大量的报道和介绍,并对该书的部分内容进行了刊登。朱德庸《关》书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被告使用涉案海报、短片对《上班》节目进行广泛宣传和推广,足以误导相关公众认为该节目与《关》书有某种关联,进而损害朱德庸先生对该作品享有的商业性使用的合法权利(即商品化权)。
徐强则认为,一审法院仅仅主观上认为朱德庸将来会有相同产品而就此认定被告与其存在竞争关系,是对法律的严重误读。
海淀法院认为,尽管朱德庸自身并未直接从事电视节目的制作与经营,但其作为《关》书的著作权人,除授权他人出版、发行图书外,还有权对该作品进行进一步的商业性使用,其中包含通过授权或与他人合作的方式利用该作品制作相关影视剧、电视节目等,并可就此获得经济利益。朱德庸提交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亦可对此予以证明。因此,海淀法院认定朱德庸与制作、经营《上班》节目的上海唯众影视传播有限公司和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之间存在竞争关系,该使用行为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来小鹏表示,本案中由于《关》书与《上班》节目都是以职场话题作为表现内容,其读者和观众范围相近,加之“关于上班这件事”的书名与“上班这点事”的节目标题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在此情况下,使用涉案海报、短片对《上班》节目进行广泛宣传和推广,足以误导相关公众认为该节目与《关》书具有某种关联,进而损害朱德庸对该作品享有的合法权利。因此,该使用行为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焦点三 电视台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要求其审查节目内容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有失公平
孙洁认为,北京电视台不仅是该电视栏目的播放者,正如被告证人所证实,该电视栏目宣传短片是应北京电视台的要求特别拍摄制作的,因此,北京电视台还是该宣传短片内容的制作者,其负有审查的义务而未予审查,应承担侵权责任。
徐强表示,北京电视台不承担责任是正常的。做为电视媒体而言,为了新节目的开播而推出的宣传片,在短片中使用的嘉宾言语,系业界常用的一种表达方式。短片本身并不带有营利性质,仅仅是对节目的一种祝福和宣传。而从嘉宾的角度来讲,往往追求一种“语不惊人誓不休”的效果,所以嘉宾常有精彩言论。而电视节目的特点,又决定了其无法做到对每一位嘉宾的每一句话都进行核实,倒底是嘉宾自已说的话,还是嘉宾引用别人的话。电视节目属于一种比较特殊的作品形式,其表达形式的特性使得其当下还无法在节目中将每句援引的语句都加以注释,况且因援用一句访谈嘉宾的话语也要去查证是否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权也显然不符合常理。
海淀法院认为,尽管北京电视台曾要求上海唯众影视传播有限公司制作并播放了涉案宣传短片,但该台作为《上班》节目的播出者,要求其对节目宣传短片中的部分内容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承担审查义务,有失公平,亦缺乏合理性和可行性。故对朱德庸要求北京电视台与上海唯众影视传播有限公司、上海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来小鹏表示,电视等新闻媒介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在责任承担上,播放者仅就其无过错的播放行为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往往无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而制作者往往应就其侵权行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甚至可能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类似案例 “三毛”形象案:未经许可将漫画人物注册为商标被判侵权
1997年2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三毛”形象纠纷案。原告是某著名漫画家的继承人,被告是某企业。原告诉称,被继承人即著名漫画家,创作了家喻户晓的漫画角色:三根长发、圆鼻子的小男孩。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该漫画的角色形象作为商标注册并广泛使用,构成对原告的著作权侵权。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0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辩称,申请商标注册是依据商标法的合法行为,国家工商行政机关依法核准被告的商标注册申请,因此被告依法使用注册了的商标,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
法院认为,原告作为画家继承人,享有在著作权保护期对该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被告的行为构成对著作财产权的侵权。原告继承的是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要求被告赔礼道歉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停止在产品、企业形象上使用该漫画形象,赔偿原告10万元、诉讼费双方按比例分担。
该案审结以后在知识产权界引起较大反响。将一部作品中主人公的姓名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印制、宣传、使用,是否构成对作者的著作权侵权呢?著作权人能否对此主张权利?主张何种权利?其法律依据又是什么?以上这些问题引发了广泛讨论。